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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读懂银行间?交易商协会、CFETS、上清所及中债登(更新版)

2016-10-31 许继璋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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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 |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许继璋(微信ID:xujizhang2013),欢迎添加微信交流;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银行间市场金融基础设施介绍

(交易商协会、CFETS、上清所及中债登)




前言银行间市场金融基础设施概览


我国金融市场通常可以划分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及柜台市场,后两者是根据场内和场外的标准进行划分,银行间市场则主要是根据参与主体进行认定的,虽然银行间市场官方的定位为场外市场,但是其并没有严格上意义上的场内与场外之分,实践中更多的认为其是场内市场。

 

金融基础设施连接着金融体系的各个部分,为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便利。银行间市场常见的金融基础设施包括了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中债登、上清所,交易商协会作为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主要负责市场监管以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准入,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基础设施”,但鉴于其在银行间市场的重要作用,本文也一并加以介绍。


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概览

 

交易商协会为监管准入机构,除了自律监管的职能外,还负责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交易中心(CEFTS)负责组织本币、外币及其衍生品的交易,本币交易又包括了货币、债券、利率衍生品及票据交易等,相当于股票市场中的上交所和深交所;而中债登和上清所都是银行间市场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两者之间负责登记托管的产品不同,中债登主要负责利率债和部分信用债,上清所主要负责信用债,类似于股票市场中的中证登(中国结算)。

金融基础知识:【利率债和信用债介绍】


利率债与信用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有信用风险,利率债主要有国家信用背书,可以认为不存在信用风险,信用债的发行人则几乎没有国家信用做背书,需要考虑信用风险。


利率债的发行人基本都是国家或有中央政府信用作背书、信用等级与国家相同的机构,主要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委托财政部发行的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铁道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央行票据等。


信用债的发行人则是城投公司、上市公司、商业银行等企业,包括企业债和公司债;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机构发行的金融债;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融、超短融、中票、PPN等。

NAFMII、CFETS、中债登、上清所的分工

 

本文分为五大部分,首先介绍了银行间市场的起源,然后分别从业务类型、主管机构、最新变革、会员制度等方面介绍了交易商协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上清所以及中债登。


由于笔者个人经验和能力的限制,本文难免会有很多疏漏或理解不到位之处,期望业内读者能给与及时的纠正和补充,我们将持续更新和完善。


第一部分:银行间市场介绍


银行间市场的起源:国债+中央结算


改革开放后的1981年,国债恢复发行,一开始的国债发行采取行政分配的方式,没有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1988年开始进行国债流通的试点,尝试在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通过柜台销售的方式发行实物国债,开始出现了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国债场外柜台交易市场初步形成。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这标志着国债场内市场形成。

 

这段期间,国债市场规模虽然逐步扩大,发行和交易机制也越来越市场化,但是由于当时国债的柜台交易场所数量众多,市场不统一,再加上国债当时还是实物债券,监管层无法对市场进行统一的监管,这导致国债市场上乱象丛生,最典型的问题是部分国债持有人利用国债未统一登记的现状,与地方交易场所工作人员勾结,对同一国债进行多次质押融资。

 

1995年8月,国家对国债场外交易场所进行了清理整顿,停止了一切场外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成为唯一合法的国债交易市场。但是到了1997年上半年,股票市场过热,大量银行的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股票市场,其中交易所的债券回购成为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重要形式之一,助长了股票泡沫的产生,央行也开始对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整治。

 

1997年3月29日,央行发布《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GSDTC)承办公开市场业务的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为公开市场业务提供相应的技术和业务支持。1997年4月10日,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财国债字[1997]25号),财政部授权CGSDTC主持建立和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

 

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要求商业银行全部退出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在交易所托管的国债全部转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登),同时规定各商业银行可使用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和政策性金融债等自营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回购和现券交易,这标志着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大宗批发交易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始启动。

 

因此,银行间市场可以说是发源于国债市场,1997年开始真正逐步形成。银行间市场的建立,央行起了重要的作用,当时央行作为银行业监管机构(银监会2003年4月才成立),同时作为货币当局,对于当时国债市场的问题,有足够资源协调重新搭建自己的银行间债券平台。

 

银行间市场金融基础设施


目前银行间市场除了债券市场之外,还包括了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等六大板块。银行间市场的主管机构是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包括了资金交易、债券交易、外汇交易、IRS交易及黄金交易等,这个市场的参与者涵盖了大部分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农商行、农信社、财务公司等。


1、何为金融基础设施?

 

根据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技术委员联合发表的《金融基础设施原则》的定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指参与机构(包括系统运行机构)之间,用于清算、结算或记录支付、证券、衍生品或其他金融交易的多边系统,包含重要支付系统、中央证券存管、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和交易数据库等五类金融公共设施。

 

2、我国的金融基础设施


根据央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工作的通知》,我国的金融基础设施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法询注:运行CNAPS)、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其运行的支付系统(PS)、中央证券存管(CSD)、证券结算系统(SSS)、中央对手(CCP)和交易数据库(TR)(以下统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笔者认为,央行2015年10月推出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简称CIPS)虽然没有在上述名单之内,但也应当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之一。


银行间市场的金融基础设施应包括上述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同业拆借中心、中债登、上清所;交易商协会作为银行进市场的自律组织,承担了市场准入及管理的职能,虽然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基础设施,但鉴于其对银行间市场(尤其是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在此也一并介绍。


第二部分:交易商协会(NAFMII)


交易商协会介绍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


交易商协会虽然将自己定性为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但实际上无论从其成立的过程,还是到组织管理以及人员任命来看,其都是受制于央行金融市场司,只是央行在债市多头管理背景之下,为了拓展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的业务,做的一个姿态而已。

交易商协会诞生记央行短期融资券引发的争纷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债券市场三分天下,公司债由证监会下属交易所负责审核,企业债由发改委管理,金融债则是由央行审核,正是因为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管理体制促成了它的诞生。


为推动直接融资市场发展,2005年人民银行独辟蹊径,开发新品种——短期融资券,并打破了债券发行审批制,引入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


这一小小的创新,引来了债市管理的新纷争。2007年下半年,不同的部委对央行发行短期融资券“有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对人民银行发出质询函,主要内容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机构是否需要人民银行审批,如果需要审批就是新市场行政许可,这需要在国务院备案。如果不备案,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这一棘手问题,一度困扰人民银行。怎样才能既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又不违反行政许可法呢?央行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将金融市场司的部分职能分出,成立交易商协会,实行注册制,自律管理。这样以来,监管机构由人行变为“自律组织”交易商协会,并且采用注册制,这样以来无论从主体上还是实施方式上来看都与“行政许可”无关。


于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是全国性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人民银行。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时文朝,被调任交易商协会任秘书长。


交易商协会在成立之初就被打上了深厚的央行烙印。原先负责管理债券市场的央行金融市场司的一批骨干,组成了交易商协会创始团队,副司长时文朝担任执行副会长与秘书长;时至今日,交易商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一般由国有大行的一把手担任,执行副会长谢多来自央行金融市场司,负责具体业务的秘书处也有不少来自金融市场司。


2008年,人民银行重新修订了2005年发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其中的一项重要变更就是将注册机构由人民银行变更为了交易商协会。迄今,由人民银行力推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等债券品种和CDS等衍生品,其准入和管理工作都移交给交易商协会。

业务主管机构


交易商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具体上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负责。


1、交易商协会职能


交易商协会成立之初的主要目的就是承担央行债券管理的职能,虽然定义为自律组织,但具有半官方的色彩。


目前,原先由金融市场司承担的“承办有关金融机构在上述市场的市场准入及退出审批工作”这一职能非金融机构债券部分由交易商协会承担。金融债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准入仍然保留在金融市场司。


2、组织结构图


交易商协会的组织机构图:


协会现任领导班子名单

会长

田国立

中国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张旭光

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

胡浩

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郭宁宁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王祖继

交通银行副行长

沈如军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

杨明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佑君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水汝庆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

裴传智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臻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

纪志宏

执行副会长/常务理事

曾任金融市场司司长

谢多

监事长

招商银行行长

田惠宇

 

从组织结构上来说,交易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相当于公司中的“股东大会”,理事会相当于公司中的“董事会”,理事会的会长及主要成员一般是由各大银行的一把手或者二把手轮流担任,一届任期为两年。但实际负责具体业务的是秘书处及四个专业委员会,而这些“实权”部门中的主要人员,如执行副会长兼秘书处长谢多均出自央行金融市场司。


在协会注册的债券品种


1、在协会注册的债券品种


在交易商注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


(1)超短期融资券(SCP):AAA企业、270天以内;

(2)短期融资券(CP):无担保票据A级以上、一年以内;

(3)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2-10家企业、评级BBB以上;

(4)中期票据(MTN):无担保票据、AAA以上 一年以上 多为5-10年;

(5)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 AA以上(非强制)2-3年;

(6)资产支持票据(ABN):非金融企业2年左右;

(7)项目收益票据(PRN);


截止2015年底,我国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存续总规模居世界第三,共有44.8万亿元,其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量规模近8.9万亿,2015年度注册发行5.4万亿。截止2016年5月末,债务融资工具累计发行23.05亿元,存量规模9.27万亿元。


目前我国债市属割裂监管的格局,发改委、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都各自推出并管理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这些债券品种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如证监会的小公募公司债将直接与发改委的企业债,交易商协会的中票直面竞争,而私募公司债则是交易所的PPN。


2、发行流程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实行注册制,发行效率一般高于发改委和交易所体系下的企业债和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基本流程一般为:


选聘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准备材料并将材料报送至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对注册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交易商协会通过主承销商告知发行人予以补正——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交易商协会办理注册手续——产品发行。

金融基础知识注册制与核准制有何区别?


注册制,主要采取公开原则,信息披露是核心,管理机构对发行人及债券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不进行审核,而主要对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企业能否发行债券主要取决于市场主体对企业风险和债券价值的判断。


核准制,主要采取实质管理原则,企业能否发行债券更多取决于审核者的实质判断。


交易商协会的最新政策变动


(一)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分层/类管理安排

 

交易商协会将企业分为第一类企业、第二类企业,对企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分层分类注册发行管理。

 

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为第一类企业,否则为第二类企业:

1、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经营财务状况稳健,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

2、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无债务融资工具或者其他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无债务融资工具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3、交易商协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三期,公开发行规模不少于一百亿元;

5、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被相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直接债务融资业务等行政处罚,未受到交易商协会警告及以上自律处分。

 

第一类企业可就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品种编制同一注册文件,进行统一注册;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规定企业应分别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品种除外。第一类企业也可以就公开发行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编制相应注册文件,分别进行注册。

 

按照第一类企业注册的,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统一注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阶段可不确定注册额度,发行阶段再确定规模、发行期限等要素。

 

第二类企业应就公开发行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编制相应注册文件,分别进行注册。

 

(二)PPN引入专项机构投资人制度(N+X)

 

专项机构投资人制度(N+X)是指PPN定向投资人被细分为专项机构投资人(N)和特定机构投资人(X)两类。N由交易商协会遴选确认,在完成购买某只PPN产品的程序后,视为签署《定向发行协议》,无需就投资单只PPN签署《定向发行协议》。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可以成为专项机构投资人:

 

1、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以及交易商;

2、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

3、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人;

4、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

5、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或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

6、  债务融资工具平均托管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机构投资人。

 

(三)资产支持证券ABN发行规则的修订

 

ABN规则修订最大的两点:

 

将实现ABN基础资产真实出表,从而突破发行主体净资产40%的规模限制。

 

允许信托公司作为资产托管机构,打破企业资产证券中信托公司无法参与托管业务的现状。

 

本次规则续订给ABN加了一个SPV(特殊目的载体)结构,等于在银行间允许发行企业ABS(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结构化设计,实现内部增信;基础资产实现出表,不占用40%的发债额度了。

 

(四)公布债券融资最新政策,放开部分县级平台限制

 

2016年9月2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召开主承销商通气会。公布了债券融资最新政策。主要内容大致包括:


1、放开省会及计划单列市下属区县平台企业发债,可按照一般地市基建类企业注册债务融资工具,不受五大用途的限制;


2、基建类企业不用再出具政府性说明文件和债务率说明,主承销商及中介机构需要注册文件中予以披露说明;


3、AA级(含)以上企业,募集资金用途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信用债券,包括企业债、信托、资管、融资租赁等。会议也提及,可用于归还非金融机构借款(如往来款)。其他仍有部分限制,尚未明确;


4、取消禁发期。原有规定为债券到期前10个工作日不得发行新债,此次完全取消该限制;


5、房地产公司的准入标准不变,仍为AA级(含)以上上市房企和国有房企,但注册品种由中票扩大到其他债务融资工具;


6、AA级(含)以上企业,交易商协会产品不与发改委、交易所债券产品合并计算40%额度。AA级以下需全口径匡算。

 

(五)正式发布中国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

 

交易商协会于2016年9月23日发布修订后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

 

会员制度


目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共有6272家(截至2016年8月31日)。

 

根据交易商协会的网站,我们统计其会员情况如下表,可成为核心交易商的包括前三类共计1,399家之多;其中尤为重要的6家信用增进机构包括: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分类

类型

个数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7

资产管理公司

56

证券公司

103

期货公司

3

基金管理公司

84

财务公司

76

信托公司

53

货币经纪公司

5

保险公司

29

银行类金融机构

信用合作社、信用联社等农村金融机构

335

农村商业银行

458

外资银行

45

城市商业银行

118

政策性银行

3

全国性银行

18

信用增进机构

6

企业

发行人会员

3516

中小企业类会员

688

中介机构

其他中介机构

3

金币市场类会员

105

一般会计师事务所

98

律师事务所

398

证券从业会计师事务所

40

评级机构

6

其他

个人会员

11

中介平台

5

其他机构

2

只有核心会员才能创设CRMA和CRMW两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其他一般会员可以创设CDS和CLN。

 

第三部分:外汇交易中心暨同业拆借中心(CFETS)


外汇交易中心及同业拆借中心介绍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于1994年4月18日成立,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提供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提示服务;提供网上票据报价系统;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交易中心历史沿革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发〔1993〕89号) ,明确提出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1994年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文(银发〔1994〕44号)通知设立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肖钢为交易中心负责人。

 

1995年12月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筹备会议”在上海召开。明确从1996年1月1日起,所有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业务,都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网络办理。1996年1月3日,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依托交易中心系统运行并生成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

 

1997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业务工作归口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7〕37号), 明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京外正局级事业单位。

主管机构


1、业务主管机构

 

交易中心的主管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

 

2、现任领导班子名单


党委书记

胡正衡

总裁

裴传智

纪委书记

陈蓉芳

副总裁

张漪

副总裁

许再越

副总裁

孙杰

副总裁

汪洪波


3、交易中心历任负责人


1994年,肖钢为交易中心负责人、1995年7月,交易中心第一任总裁肖钢同志调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司司长,交易中心工作由庞继英同志主持。

 

1998年,交易中心第二任总裁庞继英同志调往人民银行工作,林毓琍同志被任命(银任〔1998〕100号)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任命胡正衡同志为交易中心党委书记(银党任[2009]55号)。

 

201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任命(银任[2011]71号)裴传智同志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

 

主要业务类型


交易中心为银行间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提供交易系统并组织交易。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

 

银行间外汇市场包括人民币外汇市场、外币对市场和外币拆借市场,是机构之间进行外汇交易的市场,实行会员管理和做市商制度,参与者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等。

 

交易中心为银行间外汇市场提供统一、高效的电子交易系统,该系统提供集中竞价与双边询价两种交易模式,并提供银行平台、交易分析、做市接口和即时通讯工具等系统服务。


在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中,最主要、最核心的是人民币对美元交易(USD/CNY),人民币对其他币种如对欧元、日元的汇率都是通过套利交易确定。

金融基础知识:我国的外汇交易模式


2007年4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上线了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外汇交易系统适合不同需求的交易模式:


【集中竞价交易】由做市商向系统发送各货币即期买卖报价,系统自动筛选其最优买卖报价并匿名发布。所有会员匿名交易,交易完成后以交易中心为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该模式支持即期交易,无授信风险,交易便捷,适合对即期市场价格变化极为敏感的用户。


【双边询价交易】由做市商向系统发送各货币买卖报价,系统自动筛选其最优买卖报价并向市场发布,会员自行选择有授信关系的对手方进行询价并达成交易,交易完成后双边自行清算。该模式支持即期、远期、掉期交易,适合多种类型、的交易用户。

金融基础知识: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 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推行做市商制度的初衷一般都是为了提高证券交易的效率性、稳定性和流动性。


目前外管局批准了40多家外汇做市商,做市的品种包括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远期交易等,一个品种可以有多家做市商,但是外汇市场的做市交易并不活跃,主要还是通过双边询价的方式成交。


(二)银行间本币市场

 

1、本币市场介绍


银行间本币市场由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及相关衍生品市场组成,是金融机构实施流动性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投资交易管理及利率和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场所。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我国直接融资的主渠道之一,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各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品种均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流通。目前,本币市场成员已涵盖商业银行、农联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基金、企业年金等非法人投资产品以及部分非金融企业。

 

交易中心的同业拆借系统是本币市场的交易系统,系统覆盖信用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同业存单、现券买卖、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标准利率衍生产品等交易品种,支持询价、做市报价、请求报价、双边授信撮合等多种交易方式。

 

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场所对比:

市场类型

交易场所(前台)

登记托管结算(后台)

登记托管结算品种

交易所市场

上交所、深交所、股转系统

中证登

主要类型为股票

银行间市场

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北金所(仅限非金融机构债券交易部分)

中债登

利率债+部分信用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项目收益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上清所

信用债:短融、超短融、中票、PPN、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注:另外,票据网为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同业拆借中心主办的票据报价系统,实时显示纸票和电票的回购和买断报价,这部分功能或成为筹办之中的票交所的基础。


2、银行间市场“非金平台”——北金所

 

此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分为甲、乙、丙三类;16家上市银行的理财产品根据2015年1月份的新规可以通过开立乙类户进入债券市场。但是个别丙类户出现了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问题。2013年4月,银行间债市开启了整顿风暴,中债登在暂停丙类户开户后,信托产品、券商资管、基金专户这些乙类户也不能开户。为了规范债市交易行为,此次央行也设置多重障碍。

 

为了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机构的交易行为,2014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发布《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此规定11月3日才正式向市场披露。该通知一方面规定了非金融机构投资者的入市门槛,其中在资金门槛上要求“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同时也要求建立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者交易平台。于是,交易商协会会同外汇交易中心、上清所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建设了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者交易平台,即“非金平台”,该平台2014年11月3日正式上线,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可借“北金所”的这个通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而与此前丙类户通过结算银行代理交易的交易机制最大的不同是,在非金平台上,这些非金融企业投资者只能通过做市商报价,连续报价、点击成交,不再是一对一询价的协议交易;在结算环节上,交易双方实行券款对付结算;另外,非金融平台还会在交易前对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者的点击指令进行足资足券检查。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减少一对一询价交易过程中可能隐藏的利益输送问题。

 

目前,非金平台的交投并不活跃,基本上没有交易量。2016年10月26日,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公告》。根据央行的批复,在准入门槛方面,将此前执行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调整为“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登记的投资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持有或管理的金融资产净值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组织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这一举措和2016年2月14日央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相衔接,大大降低了非金融企业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门槛,对活跃非金平台的债券交易具有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

 

交易机制及做市制度


(一)交易机制


外汇市场中除了人民币即期交易采取竞价交易和询价交易,其他产品大部分采取询价交易(具体详见上一部分)。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的交易方式包括如下几种:

 

(1)询价交易方式;

(2)点击成交交易方式。

(3)交易系统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询价交易方式下,报价包括意向报价、双向报价和对话报价三种报价方式。意向报价和双向报价不可直接确认成交;对话报价经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属于要约报价。交易系统按债券交易子市场设置相应报价方式。

 

在点击成交交易方式下,报价方式包括做市报价(双边报价)和点击成交报价(单边报价)。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机构投资者以询价和双边报价方式进行的大宗批发交易的市场。

 

(二)做市制度


1、债券做市品种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1号),做市商可以选定做市品种,但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每家做市商确定的做市券种总数应当不少于6种,且最终确定的做市券种应当包括政府债券、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3种类型;


(二)做市券种的期限应当至少包括0-1年、1-3年、3-5年、5-7年和7年以上等5个待偿期类型中的4个;

 

2、做市商资质要求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

2.市场表现活跃,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现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

3.提交申请前,已在银行间市场尝试做市业务,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

4.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激励考核机制;

5.有较强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

6.相关业务部门有5人以上的合格债券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7.提交申请前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规程》及相关事宜的通知(中汇交发[2014]132号),市场参与者申请开展尝试做市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业务经营规范,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2.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已满两年且债券交易活跃,具有较高的债券市场研究分析能力;

3.与尝试做市业务相对应的交易前台、风险控制中台、清算结算后台的岗位设置严格分离,并具有合格的专职人员;

4.负责尝试做市业务的负责人、业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已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5.尝试做市等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备的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等;

6.具有开展尝试做市业务所需的信息技术设施、技术支持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7.最近两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8.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3、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名单(共25家)


序号

机构名称

1

中国工商银行

2

中国农业银行

3

中国银行

4

中国建设银行

5

招商银行

6

中信银行

7

中国光大银行

8

兴业银行

9

中国民生银行

10

恒丰银行

11

北京银行

12

上海银行

13

南京银行

14

杭州银行

15

汉口银行

16

中信证券

17

国泰君安证券

18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9

国家开发银行

20

交通银行

21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2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4

广发银行

25

浦东发展银行

 

尝试做市商共47家

A.综合做市(共40家)

1

邮储银行

21

德意志银行

2

平安银行

22

法国巴黎(中国)

3

浙商银行

23

星展银行

4

徽商银行

24

瑞穗银行

5

宁波银行

25

东亚银行

6

福建海峡银行

26

三菱东京日联银行

7

哈尔滨银行

27

第一创业证券

8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28

中信建投证券

9

广州银行

29

东海证券

10

吉林银行

30

平安证券

11

天津银行

31

东方证券

12

江苏银行

32

光大证券

13

郑州银行

33

广发证券

14

广东南粤银行

34

国信证券

15

大连银行

35

申银万国证券

16

上海农商银行

36

招商证券

17

汇丰银行

37

华泰证券

18

安信证券

38

渤海银行

19

天风证券

39

河北银行

20

长沙银行

40

洛阳银行

B.专项做市(共7家)


机构名称

专项做市类别

1

华夏银行

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非政府信用债券

2

厦门银行

政府债券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

3

盛京银行

政府债券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

4

美国上海

政府债券

5

瑞银证券

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非政府信用债券

6

长江证券

非政府信用债券

7

国金证券

非政府信用债券

 

会员制度


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数据,目前本币市场成员的拆借成员市场合计有1,346家,详细信息如下表。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中列举了16个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并对金融机构设置了相关的准入要求,如净资本、盈利能力等。

 

2016年8月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全面取消同业拆借成员准入申请(16个类型保持不变),符合《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向交易中心提交联网材料。另外,新增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其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也直接向交易中心提交联网材料。申请时间上,从原来的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改为5个工作日完成联网手续。

 

第四部分:上海清算所(SHCH)


上清所介绍


上清所的全名为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于2009年11月设立,属于我国金融市场系统的重要性基础设施之一。上清所是我国场外金融市场的中央对手(CCP)清算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09]654号),成立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中心为大股东。上清所的股东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46.67%)、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3.33%)、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10%)、中国金币总公司(10%))等4家单位共同发起,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币。在四个股东中,外汇交易中心、印钞总公司、金币总公司都是央行旗下公司。

 

在2011年之前,央行主导的银行间市场债券都在中债登登记结算,中债登的业务监管机构虽然是央行,但其人事任免权在银监会,再加上市场业务发展理念和方向上的分歧(如平安ABS事件),央行决定成立上清所,并把自己管辖下的债券品种都尽量放在上清所登记结算,所以形成了今天银行间市场中债登、中证登两个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并存的局面。

 

业务主管机构

 

上清所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组织结构图

 

现任领导班子

 

 

上清所的主要业务


目前,上清所的业务类型包括中央对手清算和登记托管两类。其中中央对手清算服务于利率衍生品、外汇及汇率衍生品、航运及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债券。登记托管的债券品种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大额存单等。

 

一、中央对手清算业务(CCP)

 

原来银行间市场的债券品种都集中在中债登登记,后来央行又成立了上清所。这两家机构都是银行间市场的登记结算机构,除了登记的品种不同外,在清算机制上也不同。中债登采用的是传统的双边清算机制,即券款对付制度(DVP,Delivery Versus Payment)结算;上清所在成立之初就主推中央对手方(CCP,Central Counter Party)清算机制。

金融基础知识中央对手清算业务(CCP)


中央对手清算,与双边清算相对,是指专业清算机构通过将自身介入到一个或多个金融市场的交易之中,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担保已达成交易的最终履行。中央对手方机构,不仅集中提供清算服务,同时通过完整高效的风险管理体系,集中管理清算风险,并保证清算结果的最终执行。

 

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最早可追溯到1892年纽约股票交易所清算中心的建立,发展于20世纪的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盛行于20世纪后期。

金融基础知识清算和结算


一、清算与结算的区别


在讲到登记托管机构的时候,会经常遇到清算、结算等词语,那么这两个是一回事吗,有什么区别呢?

 

一般而言,一笔完整的交易包括交易、清算和结算等三个过程。交易比较好理解,就是买方与卖方达成了一致,同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而清算和结算就是清偿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及手段。

 

清算主要是指不同账户间的货币收付,可以认为是结算进行之前,金融机构对支付指令的发送、接收、核对确认,其结果是全面交换结算工具和支付信息,并建立最终结算头寸。

 

结算是指将清算过程产生的待结算头寸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完成资金转移,并通知收付双方的过程。

 

用简明易懂的话而言,交易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清算则是算账的过程,计算结算金额;结算就是划账,完成账户之间的账户划拨。


二、结算机制的基本分类

 

(一)按照结算头寸是否轧差

 

1、全额结算。目前,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实时全额逐笔结算,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采用全额结算方式。

 

2、净额结算。目前,中证登和上清所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交易所债券市场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

 

(二)按照债券交收和资金支付的关系

 

1. 券款对付(Delivery versus Payment,DVP) ,是指在结算日债券交割与资金支付同步进行并互为约束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2004 年,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联网,中央结算公司成为支付系统的特许参与者,在此基础上实现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DVP 结算。2013年央行公告〔2013〕第12号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全面实施券款对付(DVP)结算方式。

 

2. 其他结算方式。个别业务可以使用 DVP 以外的结算方式,主要是境内美元债的交易结算。非 DVP 结算方式包括:


(1)纯券过户(Free of Payment,FOP),是指交易结算双方只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割,款项结算自行办理;


(2)见券付款(Payment after Delivery,PAD),是指在结算日收券方通过债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得知付券方有履行义务所需的足额债券,即向对方划付款项并予以确认,然后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结算的方式。


(3)见款付券(Delivery after Payment,DAP) ,指付券方确定收到收券方应付款项后予以确认,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割的结算方式。

 

后三种交易方式都需要人工手动操作,因此效率低,也不便捷。另外一方面,由于其付款与债券交收并不同步,就存在了非常大的人为操作空间。在DVP结算全面实施之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有一种特有的职业叫做“搓券”,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用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的时间差来无成本牟得暴利的。

二、登记托管业务(CSD)

 

虽然公司名字叫清算所,但是到2015年底,登记托管业务仍是上清所的第一大业务。

 

目前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金融品种:

金融品种

开始时间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

2010-11-8

超短期融资券(CP)

2010-12-21

定向发行(PPN)

2011-4-29

短期融资券(SCP)

2011-9-1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Ⅱ)

2011-10-28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

2012-5-15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ABN)

2012-8-8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贷ABS)

2012-7-2

资产管理公司金融债

2012-10-29

中期票据(MTN)

2013-6-17

同业存单(CD)

2013-12-9

熊猫债

2014-3-17

项目收益票据(PRN)

2014-7-14


结算会员


上清所结算成员分为A、B、C分类:

 

A类结算代理人,代理其他结算成员开户、办理结算(直接联网);

B类直接结算成员,直接参与登记结算业务(直接联网);

C类间接结算成员,委托结算代理人代为开户、办理结算(不联网);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参与者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和乙类成员可以直接在市场中互相交易,丙类则只能通过甲类的托管来间接交易。

 

甲类主要是银行,乙类主要是为甲类户以外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主要是企业客户。以前不规范的时候,经常有甲类成员为自己所托管的丙类成员进行日间甚至长期的垫资,形成公对公的利益输送,然后私下获得个人好处。


2013年债市风暴中,央行停止了企业类C类账户的开户,并停止了其存量账户的交易功能,目前C类账户账户只有境外三类机构、QFII和RQFII。2015年根据《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5]17号)私募基金可以比较其他非法人产品 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另外,非金融机构可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进行债券交易,但是与同业拆借中心询价交易的方式不同,北金所的交易方式为点击成交方式,目前几乎没有交易量。


第五部分:中债登CGSDTC


公司介绍


中债登的全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称谓为“中央结算公司”(中证登是 “中国结算”),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国家级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债登最开始是为国债而生,后来慢慢发展成了各类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

 

中债登属于央企,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牌照,国务院是唯一的股东。

 

主管机构


中债登受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的监管。财政部是中债登的出资方,人民银行是业务监管机构,但人事任免权在银监会,因此中债登基本上受银监会的实质领导。

 

组织结构图


 来源:中国债券网


主要业务

 

中央结算公司从国债集中托管起步,逐步发展成为各类固定收益证券的中央托管机构,成为支持债券市场运行、宏观调控政策操作的国家级核心金融基础设施。

 

中央结算公司是财政部唯一授权的国债总托管人,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是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间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一级托管人;还承担信托登记系统、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和信贷资产登记流转系统等的开发和运作。


在中债登登记托管的债券品种及最新余额:


 

 

会员制度


凡符合人民银行有关市场准入规定的投资者,均可成为中央结算公司的托管结算成员。按照参与债券结算业务资格和办理方式的不同,结算成员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其中,甲类结算成员可办理自营结算业务,并可代理丙类结算成员进行债券结算或从事债券柜台交易业务;乙类结算成员只能办理债券自营结算业务;丙类结算成员须委托甲类结算成员代为办理债券结算业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机构性质及其业务范围对账户实行分类设置、集中管理。机构投资者直接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一级债券账户,分为债券自营账户和债券代理总账户。


其中,债券自营账户用以记载债券持有人自营债券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甲类、乙类和丙类结算成员均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自营账户。债券代理总账户用以记载二级托管机构和分托管机构额及其变动情况,二级托管机构和分托管机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代理总账户。结算成员与相关债券账户关系如下图所示:


来源:中国债券网

 

三大登记结算结构的比较


除了银行间市场的两个登记结算机构之外,在交易所市场还有一个登记结算机构——中证登。中证登的职能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等。 目前,中证登托管的品种包括股票、基金、债券、证券衍生品等,并以股票为主。其中,其托管的债券品种包括公司债券、可转债、分离式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并承担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分托管职。


中债登、上清所、中证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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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础课程(五天)

第二期

2016.11.12-16 ▏上海


课程大纲

第一讲(讲师A)


金融监管:一行三会监管框架及具体分工


第二讲(讲师A)


中国金融牌照以及金融机构类型和业务构成


第三讲(讲师C)


银行资产负债表和各项计算公式分析


第四讲(讲师A、讲师C)


各金融子市场及政策框架介绍:如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


第五讲(讲师A)


中国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八大交易所、支付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和金融资产交易所等)


第六讲(讲师A)


央行的货币政策框架


第七讲(讲师A)


中国金融市场各类资管产品的类型及介绍


第八讲(讲师B)


从1104报表漫谈银行业务和风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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